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貧困大學生申請補助不再需要證明“家里窮”了
發布時間:2019-08-12 11:17   發布者:admin

對于不少敏感的貧困大學生而言,家庭經濟條件一般,本就覺得“抬不起頭來”。如果尋求政策補助時,還要開具各種證明,向相關部門“證實”家庭經濟情況,甚至還要在老師同學面前當眾訴苦、互相比困,就更讓人望而卻步了,一些自尊心強的學生,或許就會放棄這項好政策了。

為了把好事辦好,2019年高考前,教育部發布《關于取消一批證明事項的通知》(教政法函〔2019〕12號)。值得關注的是,《通知》明確:高校學生申請資助時需由家庭所在地鄉、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對學生家庭經濟情況予以證明的環節,改為申請人書面承諾。

也就是說,貧困家庭大學生申請資助時,不需要向有關部門證實“家庭確實困難”了。這一政策既保證了貧困生可以享受到相應的補助,同時還能夠有尊嚴地獲得教育環境。政策一出臺,莘莘學子們就感受到了教育部門的人文關懷。

從教育部的最新規定來看,取消了貧困生家庭經濟情況證明之后,今后,貧困生本人需要作出一個書面承諾。這種書面承諾,一般情況下,都會有一個格式模板,通常情況下,申請人本人只需要對模板中的內容負責,對自己的訴求負責,簽個名或抄一遍就可以了。

對于以前需要跑街道辦或鄉鎮政府才能辦妥的證明,改用書面承諾,無疑可以讓申請人減輕很多的負擔,也真正達到了少跑腿的目的。

教育部取消了貧困生證明,各地也相繼出臺了一些政策,更有利于貧困家庭大學生順利上大學。


貧困大學生申請補助不再需要證明“家里窮”了



▼ 日前,《安徽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》發布,取消證明材料蓋章,明確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,同時建立部門聯動、系統對接、信息共享機制。

相較以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,新的實施辦法取消了學生申請資助時需由家庭所在地鄉、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對學生家庭經濟情況予以證明的環節,改為學生本人(或監護人)書面承諾。

實施辦法明確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,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、互相比困;學校公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檔次時,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,不得將學生身份證件號碼、家庭住址、電話號碼、出生日期等個人敏感信息進行公示。

▼ 福建省九部門聯合印發《福建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(試行)》,明確將家庭經濟因素、消費因素等六類情況作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。

辦法在認定方式中強化了學校的職能,學??赏ㄟ^兩種方式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:

◆ 學校評審認定,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通過學生申請、資料審核、民主評議等必要的程序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予以評審認定;

◆ 學校調查認定,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通過實地家訪、個別談話、電話訪談及大數據分析等方式進行核查,根據核實情況予以認定。

福建要求各校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:

◆ 已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,其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,學校應重新評估學生家庭經濟狀況;

◆ 未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,其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,學生可提出申請,學校應及時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及資助等級。


貧困大學生申請補助不再需要證明“家里窮”了



▼ 江蘇省六部門聯合印發《江蘇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》。

辦法明確,根據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或殘疾等級,設置特別困難、比較困難、一般困難三級。

◆ 特別困難,指學生及其家庭沒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。

◆ 比較困難,指學生及其家庭僅能提供其在校期間部分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,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國家資助。

◆ 一般困難,指學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,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。

辦法規定了從幼兒園到高校各類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程序:

◆ 學校組織認定小組根據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《申請表》進行認定,除參考相關證明材料外,還可采取家訪、個別談話、大數據分析、信函索證、量化評估、民主評議等方式進行核實;

◆ 認定過程中應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,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、互相比困;

◆ 學校應采取適當方式,在適當范圍內公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名單及等級,接受監督并及時回應有關異議,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隱私。

此外,辦法還規定,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,其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,應及時告知學校,學校應重新評估,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或調整其困難等級。


貧困大學生申請補助不再需要證明“家里窮”了



▼ 江西省七部門聯合制定了《江西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暫行辦法》,進一步落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,實現精準識別、精準資助,確保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。

暫行辦法提出,既要做到認定內容、程序、方法等透明,確保認定公正,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,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、互相比困。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,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,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愿,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。

認定依據為多方面因素,包括家庭經濟因素、特殊群體因素、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、突發狀況因素、學生消費因素、其他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等。其中,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,主要指校園地、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、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。

暫行辦法明確,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每學年秋季學期認定一次。每學期要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。

在校學生因其家庭遭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,可及時向學校提出認定申請,學校應及時對其進行認定。

根據認定程序,學校要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,提前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。

接下來,還要經過個人申請、認定審核、結果公示、建檔備案等環節。

在結果公示環節,學校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檔次,在適當范圍內、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,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,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。

如發現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,一經核實,學校要及時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和已獲得的相關資助,并追回資助資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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